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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控制室通风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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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控制室通风要求

通风要求设有风机房和建筑排烟系统。具体要求如下

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,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。

2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。

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。当确有困难时,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,且竖向布置时,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,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.0m水平布置时,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.0m。

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,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.3.5条第5款的规定,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。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,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:

 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

 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

 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℃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。